考籍管理办法
(1)考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1)由省考试局会考处对全省会考考籍与成绩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每个考生基本情况电子档案及各学科会考成绩档案。
2)各市县、学校建立相应的会考考籍、成绩档案。
(2)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考籍及成绩管理
1)学生因故跨市县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签署同意转学意见,并由该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报转入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同时须到市县招生办办理考籍迁移手续,转出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转学证明,将其考籍卡密封转寄给转入市县招生办。转入市县招生办凭卡建立考籍档案,且将其考籍卡原件、转学证明复印件连同流动生名册上送省考试局会考处,经审核后方可确认其考籍、成绩。市县内不同学校之间的转学,由市县基教、招生部门按上述原则处理。
2)跨省转学的学生,除经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学籍以外,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基[1990]017号文的规定,必须由省级会考管理机构出具会考成绩证明和转学证明复印件。本省转出外省续读的考生,须由所在学校和市县招生办出具证明,到省考试局会考处申办会考成绩单。
3)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在原年级就读,其考籍号不变;在下一届就读,须另编考籍号,重读学科可重考,其余原有会考成绩仍然有效。
4)留级生重读科目可重考,原号注销,重考科目的会考成绩记多次考试中的最高等第。
5)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会考的高中学生,可视为退学并将原有考籍注销。
6)高二因故漏考考生高三补报名时,应交该生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原始报名表及高二因故漏考证明。
7)凡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考生的考籍,各学校在当届会考报名时应填写《流动生登记表》并由市县招生办汇总并按时上报省考试局会考处。
8)跨省市、跨市县转入及高二漏考的考生均需按第一次报名的程序办理报名和建立电子考籍档案的手续。